湘建执罚决字〔2026〕53号
当事人:湖南堃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双全
地址: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中路88号星隆国际广场1栋300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C3C7RU3P
你单位涉嫌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本机关于2026年2月6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5年1月15日,张家界市张家界学院创新创业中心、实训大厦项目工地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张家界市九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另案进行处罚),你单位为劳务分包单位。2026年1月21日,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经复核,你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依法依规做好张家界市“1·15”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的督办函,证明本机关于2025年1月22日委托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面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证据二: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商请协助复核湖南堃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的函及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湖南堃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情况的报告,证明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结果无异议。
2026年7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6〕4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七条第二十五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湘)JZ安许证字〔2023〕001453)30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7月21日
